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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们签两份合约,正常工时月薪制,下班后按件计酬制,合法吗?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18-07-17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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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要「弹性运用人力」,要员工签两份契约:上班时间採月薪制,过了下班时间则用按件计酬制,请问这样合法吗?



今天的桉例是一位朋友问的,这我真的比较没有碰过,但这是否合法,其实充满了不少的变数,我常说劳基法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法令,只要不超过法律的范围,其实都可以商量以及讨论,今天的这个桉例很有意思,我拿出来与各位分享!



一、按『时』计酬与按『件』计酬不同之处在哪?

 

按时计酬很简单,那就是无论工作有无完成,公司都要依工作时数给付加班费用,而按件计酬的话,那就是看工作是否完成,如果完成那就是给付费用,但如果没有完成,哪怕员工做了3小时,那也是白工…!有些企业会强调按件计酬的报酬是高于加班费的,但这种看的到却吃不到的方式,其实某个程度己经是侵害劳工的权益了。 


二、延续现在的工作与兼差不同的地方在哪?

 

下了班去接公司的工作与下了班去别的地方工作有何不同?其实就劳保条例的规定裡面有清楚的说明,如果劳工下了班然后去别的地方兼差的话,那么兼差的公司也要为劳工投保劳保,因此劳工如果在兼差的地方发生职灾,那么与原来的公司无关,而是要由兼差的公司负责。但此桉是在原公司,即使是不同的部门,仍是同一个投保单位,再加上此桉的企业是服务业,我很难相信公司是以照顾员工的名义来进行这一件事!


三、光是不纳入工作时间就大有问题:

 

延长工时基本上是受劳基法的保障,除了加班费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守护劳工的健康,并且避免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此桉很明显是企业想要规避法定工时的规范,光是这一点,我便觉得很有问题,我个人是倾向不这么设计,而且企业光是以不纳入法定工时便可以避开职业灾害的责任吗?


四、如果员工发生类似过劳的现象,企业得以免责?

 

我只能说企业的算盘打的不够响,因为职业灾害是採无过失责任,如果员工因为长时间的工作导致身体发生问题,而这又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关的话,企业仍要负起相关的责任,我虽然没有看过公司与员工签立的协议书,但以现行的规范来看,企业仍然冒着非常大的风险,因为只要在公司发生意外,其实根本摆脱不了职业灾害与劳资争议的风险。


结语:

 

企业的确是在找法律的漏洞,但就我个人的实务经验来看,即使今天是员工同意而且有签立协议书,一旦劳工发生职业灾害,主管机关或法院都还是会去注意到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请问企业是要如何的免责?特别还是一间3000人以上的服务业,这不但无法节省成本,更会让企业陷入法律争议的黑洞,万不可行,这是我的分析,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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