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台湾本土白领的心声:很多企业都会滥用这种制度,因为承揽是不适用劳基法的,也就是说是不必负担劳保、健保、劳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那到底什么样的工作会是承揽性质的呢?举一个例子给大家看看!

看过我文章的看倌们都应该知道,其实我都是採中立的立场去论述事情,因为我真的认为唯有协商才会有新的局面,不过今天的这个主题我必须点出政府机关的问题点,这则新闻其实离谱的程度超出想像,这比约聘制度还夸张,如果这真的是查证属实,蔡总统的劳动政策真的是要好好的检讨才行,先来说说假承揽真雇佣这个观念是否可行即可!
一、关于承揽在法律的概念:
民法第490条: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后,给付报酬之契约。
很多企业都会滥用这种制度,因为承揽是不适用劳基法的,也就是说是不必负担劳保、健保、劳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那到底什么样的工作会是承揽性质的呢?举一个例子给大家看看!
二、举一个你家装修请水电师父的例子:
如果家裡面有在装潢房子的就会知道,因为装潢是一个大工程,所以我们只能跟工头或厂商约定好『完成时间』,必且经过『验收程序』才会给付最后款项。各位可以去问问是否有业主会在门口设一个打卡钟,规定装潢人员何时上班?或去规定装潢人员依什么工法或技术去做整个工程?答桉是不会,因为业主只负责验收及付款,不会有所谓的指挥监督的权利。
三、如果有打卡就等于是服务指挥监督,哪来的承揽?
我只要请问原民会的官员,关于这些承揽人员是否有打卡纪录?是否要服从上级的指派及监督?如果这都有的话,我不清楚哪来的承揽?
再来我想请问原民会,是否可以公佈底下员工的工作职掌,因为就劳动部的解释令来说,一个单位不可以存在相同性质之工工作,但劳动条件却不相同的情形,这裡所谓的劳动条件不是指薪资,而是指劳健保及劳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如果原民会有两位员工,两位都是从事行政相关之工作,除了年资不同以及薪资级距不同之外,怎么可能一位是承揽?另一位是僱佣呢?
四、原民台之什么都没有,到底会有什么影响?

我说真的,已经有一阵子没有看到那么离谱的桉子,因为年终、三节、特休都没有,这不叫剥削,那我还真的不知道这叫什么,各位看看上述的差异是否很大,如果你吓到了,下一张各位就来看看关于成本,原民会『省很大』,来看看!

各位看一下,关于职灾、死亡给付、失业给付等相关权利,这群员工根本没有办法申请,这可以说是被剥了两层皮,各位可以拿35000月薪去试算,就可以知道这中间差距有多大了!
五、这不止是离谱,这叫可恶:
一位员工身故结果什么都领不到?这是发生在这个月的13号,在我们台湾还有这种事情,而且还在政府单位裡面,赖院长、蔡总统,这就是你们保证的未来?这不是离谱,而是可恶,我请各位今天有看文章的看倌们帮我多分享这篇文章,我不是想要出名,而是劳动环境有赖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这种现象必须终止才行,还请各位看倌帮帮忙,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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