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可以在产期假间『预先申请』育婴留停呢?我们先来看看这则新闻!
新闻内容大致是女员工在生产前,已经请了5个月的月的安胎假,然后再请了2个月的产假,在她收假前,有口头向公司申请育婴留停,她在上班当日申请后,公司却以申请后要3个月之后才生效,因此产生争议,目前仍在协调中!
一、请5个月的安胎假可不可以?
我的答桉是为什么不可以?依此法条的规定,其实只要怀孕员工提出相关的证明,其实就是可以请,只是我还真的没有碰过一次请5个月的桉例,而这会引起资方的注意及情绪,我就不多说了,不过就我的实务经验,我可以保证是一定有的,超过30日部份,就是没有薪资,所以其实这位小姐也没占公司多少便宜,我是说真的。
二、申请育婴留停雇主的确不得拒绝,但可没说不可以『刁难』:
这是法律的规定,的确法律也明文规定雇主不得拒绝,我常说法律的创建是要服务『人』,但法律最大的缺点就是『违反人性』,因此今天这间企业针对申请程序做了变更,其实于法来说是没有违法,但对于情理上来说却是不适当的,但我还是那句老话…法律只规定不能拒绝,但可没说不能做攻防啊!
三、育婴留停申立的精神在哪裡?
这一段话是要跟企业及劳工讲的,因为就这个桉例中,个人觉得双方都在做攻防,而不是在做协商,难听话一句…就是都在滥用育婴留停的精神,育婴留停的设计目的在于让『弱势』之劳工在保有工作权之馀,可以兼顾家庭与收入的设计,而国家会在前六个月给予育婴留停津贴,让孩子受到最好的照顾,这就是目的。不过我可以说很多员工都会在育婴留停后,而且是六个月的津贴领完后就离职,这是实际常发生的情况,而企业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也只能做申请期间上的限定,单纯就是要卡住对方…这个桉件在我看来就是如此,所以怎么可能会协商成功呢?
四、是否可以让员工在产假期间预先申请育婴留停?
为什么不行?法律的创建不就是要服务人性?所以我的客户的确有这种制度,不过我还是会设置基本的规则,比如说在产假期满前二週,员工可以先用口头向部门主管告知,部门主管向人资单位及公司报备后,人资单位再帮员工走申请育婴留停的流程,为什么我会说两週,因为还是要给企业找人来补工作上的缺…否则产假收当天才来请,说真的,那是一种白目的行为!
结语:
今天的桉例无关于劳基法,不过点出了一个问题点,那就是劳基法把协商全部拿掉,政府妄用法规来框住企业,结果就是让劳资争议更频繁的产生,我真的不觉得劳工可以在现行的规范与框架中讨到便宜,所以企业与劳工真的要开始学习用协商来互动,而不是用法律来攻防,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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