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试用期是否得延长,这都是大家心目中共同的问题,虽然目前劳动法令中没有规范,但还是放在劳资双方,供其协议之,因此试用期是否得以延长,答案是肯定的,但还是要有一些前提及要件,
二、如果答案是可以的话,企业要提供什么做依据?
每一个工作都会有职务的内容及「考核标准」,今天企业跟当事人要求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如果我是调解委员的话,我会请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及考核依据,延长试用期的唯一原因就是员工不符合企业的预期才会发生,因此企业的标准为何,是这个案子的重要依据。
三、未通过试用期与仍在试用期…一样吗?
5/16企业人力紧缩,于是以「未通过试用期」为由请员工走人…这一个理由非常的不合理,2/22到职,试用期有3个月,再加上企业又要求再度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试用期的到期日应该是7/21号才是,企业人力紧缩是企业自身的原因所导致(除非是该名员工所导致,做法才会有所不同),又怎么可以将这个因素归因于员工呢?
再者未通过试用期与仍在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企业的主管竟然是以此来做要求,这不论在劳动主管机关或法院都是会被打枪的。
重点在于这位员工已怀孕,是否会有怀孕歧视的问题,这也会让劳动主管机关介入调查,一旦发现有异,企业即刻就会被裁罚。
四、这位员工该有的主张为何?
请公司提供不适任的标准及依据:
是否有怀孕歧视的问题,试用期的标准会是一个关键的证据,因此我会请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企业必须要说明清楚为何员工要延长试用期,以及相关的依据及标准。
评估是要回任工作还是离职走人:
要回任工作?还是要离职走人?如果是回任工作的话,我想确认工作权之回复是一条漫漫长路,也许会要经过法院的诉讼,以这位小姐现在怀孕的状况,个人建议要想清楚。另一个就是走程序,现在己知有非自愿离职单,那么就只差一个资遣费的问题。
要求资遣费,不建议要求赔偿:
虽然费用不多,但仍有一些作用,但是否生讼去要求损害赔偿,我不建议,因为还是老话一句,会花太多的时间,想清楚走下一步,我个人觉得才是一个务实的做法。
结语:
企业以人力紧缩为由要员工走人,那通常都是要给予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证明,至于试用期的部份,实务上的做法都会是我文章中所提到的,记住不要任意的答应及签字,以免受害,今天 的文章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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