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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打一通电话扣100元 不接受请离职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20-01-01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少一通电话扣薪100元,不接受请自动离职。」公司发这种内部扣薪公告,请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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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就是新年了,每年的这个时候,就是争议的高峰期,因此政府都会有例行性的劳动检查,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的公司都还是利用劳工对于劳动法令的不足,在公司内部搞一些下动作,造成人性惶惶,这是前天一位读者传给我的公文图像,我们今天便以此为主题与各位讨论讨论。


一、所谓的基本功是否有在劳动合约中载明?
这很明显的是电话销售人员的工作,一般来说电话通数都会是考核的基准,但我很好奇,在电销人员与公司的合约之中,是否有对于「基本功」做数量上的约定,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是属于劳动条件的变动,未经员工的同意,那是不能成立的。

二、少一通电话扣薪100元是否合理?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工作没做完,公司有权利扣薪,这句话在劳动主管机关的眼中是一根剌,工作未做完,针对未做完的部份公司有权利不计薪,但这必须要事先有约定,且也要有量化的数据及计价标准才可以这么做,因此这间企业所要面对的会是1万~9万的裁罚。

三、『不接受规定的同仁请于今日自动离职』这句话有什么问题?
很多企业都会用这种方式请员工走人,但我想提醒企业,如果是企业单方面终止合约的话,这与员工自动离职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有员工自己发动终止劳动合约才是自请离职,这一点还请企业要搞清楚,这公告上面的文字可说是一点逻辑都没有。

四、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是劳动法的哪一条?

劳工对于所担之工作确不能胜任。这是资遣,也就是说企业要给付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给员工,而不是叫员工自己走人,这中间的差距是很大的,但我可以实话跟各位看倌说,很多员工还是不具备这种知识,常常都是签了才发现有问题,但就如同我之前文章所说的,一旦签了自请离职,神仙也难救啊。

很多企业都会用这一招,像我最近义务处理的案子就有5件是此类型的争议,我只能提醒劳工朋友们,企业变相不合理的要求是可以去透过争取、协商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事前多问问,总比事后哭泣来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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