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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薪水要求员工离职好好交接吗? |中国找人才网法律避雷针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21-04-22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员工离职,但员工手上的专案迟迟没有结案......

可以要求员工把手上的专案处理完才能领薪水吗?


答案是不可以,你只要在劳动合约约定说:「你在每个月的X号发薪水。」

纵使他给你摆烂,你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发 (尤其如果他都有来上班,只是消极的不配合你的交接)。


扣薪水不发这种事情,第一个也违法,第二个效果也不好,其实正本清源应该是在劳动合约里面,约定一个「离职时候的移交义务条款」,可以约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违约金,如果他没有做到的话。或者说不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因为不移交而造成公司、雇主的损害的话,可以对他求偿,那我觉得用这种方式让员工可以积极的来配合交接,会比你用一个有争议的、可能违法的「你不交接我就不发薪水」会来得好。



员工未预告就离职,可以扣他薪水吗?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依照劳动法第16条也规定:

「劳工若要终止劳动契约的话,有预告期: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在三个月以下,也许在试用期的员工,连预告期都不用。他就是今天觉得我不OK了,他明天就可以走。公司反过来也一样,你今天试用期的员工在三个月以内,你要叫他走你随时就可以叫他走,也都不需要预告期。

可是满三个月到未满一年,这个起码要十天的预告期,不管劳资双方都要遵守。这个预告期就是要让劳资双方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去办业务的交接。

可是我们也知道,有时候劳工会离开,就是因为他可能找到一个更好的工作,可能雇主要求说你要马上来上班,可能只给他一个礼拜的时间,那这时候怎么办呢?


我觉得这个是要平衡劳工的权益跟雇主的保护,其实法律已经规定这么清楚了,那我会建议劳工的方面,不能这样子造成雇主的困扰。因为真的你把工作丢下来,然后就马上就要走,雇主也来不及找人来交接,这确实很不好。

可是雇主也不能因为劳工没有遵守这一条,就去直接扣薪水,这个还是有违反劳动法2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要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其实跟前面已经讲的移交义务一样,我会建议在劳动合约里面,就这个预告期的遵守,妥为规定。

如果要让它更有强制力,一样,约定一个违约金,如果一直造成雇主的损害,雇主是可以对你这个没有遵守预告期的劳工去求偿,那我觉得这样子会比较有约制力,然后让双方都愿意来遵守这个预告期间,让劳资双方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会比较顺畅。



员工工作态度散漫造成公司损失,怎么办?


劳动法是一部比较保障劳工的法律。


所以他如果当纯只是散漫,他没有故意的,像什么背信、或者是侵占你的东西,他只是当纯的工作散漫造成你的损害,比如说:对客户服务不好,客户觉得你的服务漫不经心,所以就不跟你往来了,因此丢了订单,那当然也是雇主的损失。那雇主在这个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以这个员工他不能胜任工作,依照劳基法11条第五款:「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给他适当的警告、改善,甚至辅导他,他还是不愿意改正这样一个散漫的工作态度,你经过这样的一个辅导改善期,然后符合解雇最后手段原则,你就可以把他资遣掉,这是唯一雇主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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