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劳基法,雇主要求劳工超时工作遭查获,最多就是罚钱了事,让部分惯老板将罚金视为必要成本,甚至实务上很多雇主根本就编了一笔预算淮备被罚,因为雇主省下的加班费远远高过被罚的金额,根本谈不上达到吓阻的效果。
日本最大广告公司电通因常态让自家员工超时加班,二○一五年耶诞节时曾导致一名女员工压力过大自杀身亡,日本主管劳工就业的厚生劳动省以逼迫下属违法加班的罪名,起诉该名自杀员工的直属上司,甚至社长石井直为员工过劳自杀道歉,引咎辞职以示负责。
笔者以为,只要「雇主在劳工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就要求劳工加班,最后导致劳工产生过劳问题,就应该让过劳入刑责」,才是真正的保障,才能遏止不肖雇主的违法行径。若看国外经验,先进国家为保护整体国民生产力,《刑法》属于必要措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南韩对于超时工作的刑事责任,都有明文规定:美国处一万美元与拘禁,德国处一年以下刑罚,而南韩劳基法对违法超时工作,则可处两年徒刑或一千万韩元罚锾,至于日本劳基法,也针对违法超时工作,订有六个月徒刑或三十万日圆的罚锾。
反观台湾依照现行劳基法,雇主要求劳工超时工作遭劳检单位查获,最多就是被罚钱了事,让部分惯老板将罚金视为必要成本,甚至实务上很多雇主根本就编了一笔预算淮备被罚,因为雇主省下的加班费远远高过被罚的金额,根本谈不上达到吓阻的效果。
外界有人质疑,针对强制劳动课以雇主刑责,太严格了,《刑法》就能解决过劳死问题吗?但是如果劳动检查已经失灵,劳资关系向一边倾斜,牵涉到个人健康或公共利益,要处刑罚未尝不可?而且只要雇主不要让劳工过劳,那劳基法课刑责根本对雇主没有差别,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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