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起,迟到一次扣薪500!」许多中小企业和法治观念较薄弱的老板心态还抱著:自己公司的内部规定是我说了算、员工造成我管理上的问题当然要有罚则,或者认为员工已在契约或同意书上签名,就代表员工接受各种奇怪规定。

「拟一份同意书,若使用公务车造成车故,需自赔两倍修缮费用。」
「下个月起,迟到一次扣薪500!」
「我们聘僱契约书附带一条,离职皆需一个月前提出,未依规定提前预告罚款1000。」
以上对话,在许多中小企业和法治观念较薄弱的企业其实并不罕见,许多老板的心态还抱著:我自己公司的内规为什么不行、员工造成我管理上的问题当然要有罚则,或者认为员工已在契约或同意书上签名,就代表员工接受并需承受各种奇怪规定,或违法事项的错误认知。
劳动契约上的常见争议,例如定期契约,许多老板以为一年一签定期契约即可,但若有违劳基法第9条定期契约之限制,即便双方已约定,仍属不定期契约!再如有些老板咨意在契约内订定最低服务年限,但除非有为该职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费用,或者提供合理补偿(例如挖角、签约金),并需参酌其他影响最低服务年限合理性之事项,否则就算要求员工签下15年最低服务年限,这样的约定还是无效呀!就算要求员工自行写下,如一个月内未达业绩目标愿自请离职,以为员工亲笔写的,代表他要承担这项条款,但雇主还是不可肆意与劳工先行约定终止契约,若真发生产生争议,该约定是不成立啊。
现在已是许多劳动条件渐渐改善的时代,并不是在契约上写清楚,各种自行订定的约定就代表合法,站在人资的立场,当然希望劳资双方经协调能有共识、相对平等地完成合议,毕竟无论是劳基法、工作规则、或公司自订的员工守则,都应该是被善用而非滥用。
时代在进步,当然难免遇到绩效不彰、行为不当的员工,但这必须在管理面设法解决,员工只会在感受到劳动环境的照顾及老板对员工的重视之下,产生向心力,受之公司,自发性更积极于工作表现上,这才能创造劳资双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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