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拖薪、欠薪、少付薪水的状况,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快看人资专家的专业建议!
大家早上好啊,这两天最大的新闻其实就是各县市政府开始对于一例一休有所异见,我是说『奇异』的意见,其中以花莲市最为传神,竟然要求延后五年之后再施行?我个人觉得根本的点在于劳动部、劳动局、劳检处三大机关其实是不同调的,众所皆知三个单位的认知有很多的不同,我曾经说过,新法无论怎么修订其实都还好,但重点是颁佈单位与实际执行的单位常常不同调,请问这是要民间的企业与劳工如何自处,真的是鬼扯到一个极限,政府要处理的是这一块,另外与法院的见解是否也该有一个范围的适用?劳动部不看法院判决、法院不接受劳动部解释令,这也是一个奇观,政府如果不重视这个,所谓的恶果就真的会发生。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一位网友发问的问题,我只能说这位网友应该是没有全盘的说出问题来,不过这种问题仍有解决的方案,只能说处理案件要及时,而不是等了大半年才处理,希望今天的案件可以给各位一些协助。
案件内容:
一、公司一旦开始欠薪,就要有所警觉:
105年4月开始就有给付薪资不完全的状况,我个人建议各位这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警讯,同时我提醒各位,给付薪资不完全有分两种状况:
. 全部的员工都给付不完全
. 个别的员工给付不完全
最可怕的是第二种,我一点都不夸张,有些企业的确会针对特定员工用这种方法,这最常运用到的就是逼退员工,因为第一步就是要让员工心生恐惧,所以我会提醒各位,如果有这种状况的时候,最快的方式就是向劳动主管机关申诉,我个人觉得共体时艰这四个字真的是很不靠谱,因为一旦开始,这就会重複的发生,所以不要在那空空的等,因为你再等也是相同的结果。
二、劳基法第14条第5款有时间上的限制:
这一条其实是给予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契约以及要求资遣费、非自愿离职证明的请求权,但请注意一下,其实这有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员工在知悉有损害结果,以此案来说,民国105年4月开始给付薪资不完全,说实在话,最多就是民国105年5月就会知道有这个损害…那么我请问一下,现在106年2月才主张这个权利,还可以主张吗?很多员工都只看条文的上半部,但别忘了,企业都会看条文的下半部啊!这也是因此企业只承认欠薪,但拒绝员工解除契约的要求,这个道理就在于此。
三、企业通常都会用『提告』这一招,先不用紧张:
至于在调解的现场,其实说穿了,调解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所以很多企业开始就会用『以讼逼和』的招数,但我个人觉得这也没有什么好紧张,因为企业主张的盘差20万,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和数据才可以成立,再者真的上了法院,法官如果得知企业先是先行恶意欠薪导致员工精神压力过大,这所导致的盘差…说实在话,会不会赔还是一个未知数呢?所以我会建议员工先不用紧张,然后用以下的方式来处理。
四、接下来的做法:
. 先行回原公司任职
. 请企行返还2.5个月薪资
. 不还那么就直接申请劳动检查
切记不要空等,因为员工所主张的法条其实是超过法定的时间了,因此再等下去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是旷职,所以先行返回工作场所,如果资方不让你回去,那么就现场申请劳动检查,相信我,今年的劳动检查其实是频繁的,再加上新修法,在接到案子只有60天可以结案,因此是一个可以使用的资源。
结语:
公司的确有违法的情事,但也请依合法的方式来处理,否则如上述的案例,都超过30天了,要如何申诉及主张呢?这一个案子值得大家深思,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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