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公司的资源私下接案,有伤害公司利益甚至违反公司营业机密的问题,解僱应该是合理的,但人资专家提醒:与员工解除合约关系的基本步骤要清楚,否则就是提油浇火!

案件内容:
一、兼差法无明文,但用资源接案子是有问题的:
兼差基本上是不违法的,但这有一个前提,还是要看工作的内容为何,如果今天兼差的内容涉及到营业秘密、竞业条款的话,当然是禁止的范围,但我也要提醒企业,所有的文件都还是要规范及限定才行。
但如果是以此案来说的话,我个人觉得这是没有什么可以置疑的,运用公司的资源来接案子,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伤害了公司甚至是有违反公司营业机密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觉得这种解僱是可行的。
二、费用 + 离职证明并不等于资遣:
但重点在于老板娘实在是太仁慈了,这一点我想先提醒企业,很多的权利与义务其实是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所以如果员工是被解僱,你真的要给,那就给以下这两种东西:
. 慰问金、生活补助金
. 服务证明
看清楚喔,绝不是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这两者有绝对的不同,老板娘的一念之差,结果就是给了员工错误的认知,所以就是本来的解僱而演变成了现在的资遣争议。
三、离职证明文件上的栏位要清楚的填写:
其实每一间企业都有自己的表单,但我强烈建议如果可以用政府单位的表单,最好是用,因为出错的机率真的会非常的低,我也请这位老板娘看一下这一张表单,请问离职原因的栏位有任何劳基法第12条解僱的条款吗?如果没有的话,就代表解作只能取得『服务证明』,而不是『非自愿离职证明』,因此一个解读上的错误,因而造成此案的劳资争议。
四、实际的处理方式:
发存证信函拒绝员工的要求
这个案子的确企业有操作错误的问题,但重点在于如果员工没有私自动用公司资源私接案子的话,整件争议不会发生,因此我的第一步就是发存证信函通知员工,其行为是违反劳动基淮法第12条,而公司的给的费用充其量只是『生活慰问金』。
主动向主管机关通报
员工的下一步一定是去投诉,个人觉得如果员工有违约的实证,根本不用怕他去申诉,因此发完函之后,也请主动向劳动主管机关通报,甚至是进行调解的申请。
结语:
我必须说这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但关于离职证明、服务证明这两个概念其实还是有人搞不清楚,因此如果各位有空的话,还请至我的部落格裡面找寻相关的文章,那裡面会有清楚的说明,今天的主题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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