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公告:请一天假要提早一週提出;请两天假提早两週;请三天以上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来看人资专家怎么说!

前天的那个新闻事件引起非常大的讨论,而之后店家的法务出面说明以及资方与孩子家长的对话记录被公佈,其实事情慢慢的有了明确的发展,但昨天我看到两位同学上谈话性节目说明,我必须说真的非常不恰当,我常讲一个巴掌拍不响,每一个法律的案件,特别是劳资争议,绝对没有纯然的受害者与加害者,为什么要上谈话性节目去爆料??这种处理的逻辑让我不能理解,谈话性节目为了衝高收视率,就让这种洒狗血的戏码一再的上演,我除了生气之外,也请大家拒看,这就会像我常问当事人的一句话:「你就确定你那么的乾淨吗?」话不多说我们来谈谈今天的主题。
案件内容:
一、劳动法令中的假其实只有几种性质:
. 带薪休假
. 半薪休假
. 无薪休假
这三种说穿了其实就是劳动法令中所有假别的性质,我不是来讨论裡面的假别是什么,但我要提醒企业主一件事,假是否可以临时请,其实还是要看个个假别的定义,以事假来说,劳工请假规则第7条:「劳工因有事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事假的设计就是要因应紧急事故之发生,雇主只能依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后段:「办理请假程续时,雇主得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可见雇主对于事假通常是处于「事后审核」,而绝非是「事前淮许」的阶段,因此请假规则对我来说是要这么做的。
二、请假程序法无明文规定,但有一个标淮可以参考:
讲实在话,这几年下来,也看了不少请假程序,对我来说请假程序其实法律还真的没有规定,因此我都会把公司的请假规则让主管机关来看看,怎么看?就是把请假规则放入工作规则之中送至主管机关去做核备,用主管机关的角度与标组来建立相关的请假制度,这一点我个人觉得是有必要的,我最怕雇主都会用自身的标淮来制订相关程序,特别是今年新修特休的规定,都会是一个风险。
三、假别 + 程序 + 协议 = 完整的配套机制
我制订请办程序通常会用到上述的三个步骤,第一个就是假别要清楚,比如说事假与特休好了,不止是名称不同,我常还会做以下的分类:
. 请假单位
. 所需证明
. 能休天数
. 请假方式
请假规则最常引发争议的地方就是员工对于请假规则的不了解,再加上有些企业真的是天下文章一大抄,结果一个简单的争议最后却搞成法律上的争讼,那真的是不值得,因此假别的规定再加上明确的请假程序,最后我在送件的时候,其实是可以和员工先行协商及做好相关配套,那才是最稳定的方式。
四、莫用公告来做通知,这张公告的风险在哪?
. 特休难道也要事先申请?
. 面呈或电话,那万一主管避不见面怎么办?
. 一张公告却没有其他的内容,想要统包?
这三个风险点我想劳检员来查的时候,也是会有相同的问题,我常说公司的规范,不用太複杂,但…也不能像此间企业如此的简捷,因为事前请这件事,光是特休与事假上面就会与法律有所牴触,再者请假的方式也真的很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主管避不见面、开会不在的话,那难道就不能请?网友问我有没有违法,我以此份资料来看的话,只能说会有违法的风险,而且中奖金的机率非常的高。
结语:
新修法其实造成了不小的衝击,但我个人还是建议企业要用正规的方式来因应,这种规定,说句实在话,绝对会有被裁罚的 可能性,改一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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