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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说试用期通过,总经理却不同意!可以这样吗?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18-10-28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某员工到职三个月后,部门主管说试用期通过,但总经理却打枪!可以这样反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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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安,这是一个昨天朋友打电话来问的问题,我还记得之前说过,很多劳资争议根本是跟「管理」有关,最近劳动政策的不确定,很容易让企业紧张,结果一直专注在劳动法令的条文上,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我一直强调内控的重要性,劳资对话空间的不足,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双方皆陷入一种恐慌,结果就是一见到黑影就开枪,我处理太多的个案都是属于这种类型,今天的这个个案就是要提醒各位,不要轻忽管理的重要性,一个不经意的动作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希望大家可以切记。


案件内容:


员工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部门主管同意其试用期通过,但在后续到总经理的时候,却被打枪,员工因此反弹,此时公司才说这位员工在第三个月的时候有出状况,被客诉且造成公司损失,员工拒绝试用期延长且拒调被调动,这该如何处理?


一、试用期通过与否跟公司的规定有非常大的关系:


这就呼应前面所说,这个劳资争议其实是跟管理有关,我请朋友先去看一下公司关于新人试用期满相关的规定为何,就我的务经验,试用期员工大多都会由部门主管决定就是可以的了,但也有企业是要到最高主管同意才行,因此第一要抓出来的问题点就是,关于试用期员工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如何规范的?


二、事后的举证通常会被认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经查结果是要总经理同意,那这就很有意思了,以这位部门主管的资历及年资,应该是要了解公司的政策,所以我会在这里提醒各位看倌,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的主管,这不是人资的工作,而是你必须要确定了解相关的内容才行。


另外经朋友的提出,这位员工在第三个月的时候,其实有被客诉而且被撤单,这的确是一个既存的事实,但我就疑问了:


. 如果有此等事实,为何部门主管还同意?


. 先是同意员工的试用,后面又举证这个事件,逻辑很怪?


我必须提醒大家,事证的准备是要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事后拿出来做攻防,这几年顾问的工作教会了我这个道理,很多事情都是要预先搜集及淮备,为的是要在争议发生前就要加以解决,决不是上了主管机关才拿出来,因为很多主管机关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欲加之罪,各位要特别的小心。


三、员工拒绝试用期延长及被调动,这是合理的吗?


拒绝试用期被延长是否合理?其实劳动法令中没有明确的规范,所以如果是我处理的话,公司程序出错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程序出错与员工工作表现基本上还是两码事,所以我会参酌相关的证据,因为员工得否拒绝试用期延长,重要的点还是在于他的表现是否符合公司的标淮。


另外是否可以拒绝调动,基本上我们可以看一下调动五原则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调动原则


如果员工犯错的确造成公司损失的话,企业基于保障公司经营以及员工工作权的话,我看不出有何理由员工得拒绝这个要求,当然这是企业符合调动原则的相关规范,就我个人来看,员工是不得拒绝的。


四、我个人建议的做法如下:


公开惩处该部门主管:


这个个案就是因为部门主管没有事先与总经理讨论,才会引起这个风波,因此公开的惩处该名主管,一是让员工知道这的确是公司的过失,二是让公司的主管知道此事不可再犯,这才会有办法预防往后类似的事情发生!


列出员工所犯的缺失:


如果员工的确是有犯了这个错误,那就必要拿出来讨论,我再强调一次,公司程序出了错,不代表员工就没有做错事,这一个观念我希望大家要建立,因为不合格的员工如果未经过检讨及训练,那对双方来说都会是一个很大风险。


进行个别协商,给予其选择:


. 延长试用期


. 调动别部门


. 将员工资遣


这三个是有顺序的,我大略说明一下:


因为公司的出错,让员工有了错误的期待,公司已将部门主管公开惩处,接下来就是要讨论其所犯的错误,被客诉导致被撤单这件事是严重的,因此如果员工要留在原部门,那么就要延长试用期,以保证其后续的表现不会再造成公司的受害。


调动至其他的部门是如果员工拒绝的话,那么基于企业经营之考量,在符合调动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当然有权利调动员工,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接下来就是如果前两项员工都拒绝的话,那么公司也只能动用资遣程序,但我要提醒各位,这三步骤缺一不可。


结语:


劳资争议跟劳动法令其实没有必然的关联,太多的都是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后续效应,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提醒双方不要拿着放大镜互看,而是要转成自我的要求,如果双方还是喜欢各说各话、互相攻防的话,那么这个乱象将会无法终止,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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