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都会先声明:若加班,将以补休方式处理。但很多人不知道,加班要拿加班费还是补休?其实该由员工选择,而不是公司说了算!

一、不扣薪 = 给薪 ?
条款写不扣薪,这条文在我看来,有一些怪怪的,因为很多假是不计薪,不扣薪代表的是不计算当日薪资?还是不再额外扣一日的薪资? 以此间企业如此离谱的思维,我建议各位在遇此种条款的时候,还是要问清楚,以免权益受损。
二、加班给什么是由员工选择,不是老板说了算:
要员工加班就要得到员工同意,因此加班费或补休也是由员工来选择,这不是老板在劳动合约上注明就可以了 ,我写部落格将近两年的时间,怎么还是有企业在玩这么低阶的手法,大家不要被骗了喔!
三、惩戒员工一次只有一项,而非复选题:
员工的行为如果有违反公司的规定,当然是可以惩戒,但这个效果最多也是一项,所谓的一罪一罚原则 ,但各位可以看一下,企业竟然可以选择降职、减薪、解雇??这是铁定不可能的事情,我敢打赌这间企业一定没有工作规则,因为劳动局会针对其中的奖惩事项做详细的审阅,这种规定放在工作规则中,下场一定是被退件,要求修改,所以看到类似的合约,要记得分办清楚,别贸然的签下名字。
四、不办完交接可以不用给薪?
员工不办完交接真的是一件很讨厌的事情,但不交接所产生的损害,不得用员工的薪资来做抵扣 ,这是属于劳基法中的「不得预扣工资」的规定,如果有损害,企业也只能用民事求偿的程序来做求偿动作,所以企业这种不给薪的动作,纯属个人想像,100%的违法。
五、旷职一小时以一小时来计算,不能扩大解释:
所谓的比例原则,就旷职来说,旷职一个小时就是扣一个小时的工资,如果有产生损害,也请用上述的民事程序来求偿,没有听过旷职一小时就用半天来计算 ,天底下哪有要员工加班只给补休、员工旷职一小时就扣半天薪的企业,这种就真的是无良企业,劳动主管机关如果缺业绩的话,可以上门去查查,保证大丰收!
结语:
惯老板需要我们的教育、需要法令的教训,因此这三天所写下来的文章给各位一个概念上的建立,与其事后怪东怪西,不如事前就要做好预防的机制,节省资源、保障权益,这何乐而不为呢?今天的主题与各位分享,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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