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重要,而且劳动局并不擅长处理此类的案件,我想把我实际处理的经验与各位分享,越多人学起来,就越能避免此类的争议发生。

一、收受回扣、馈赠是违法的事情吗?
如果单以劳动法令来看的话,收受回扣其实并没有违反任何的法条,因为没有一条法令有规范不得收受回扣(如果有的话,麻烦提供法条给我,谢谢 ^^ ),因此如何去界定是否违法?只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司的规范之中是否有载明,通常我会看劳动合约、工作规则之中是否有载明清楚,所以如果没有载明的话,那怎么会有违法的事情呢?
二、劳动合约有记载的处理方式:
如果劳动合约中有记载的话,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资遣:
如果条文只有不得收受回扣、馈赠的简单规范,我个人建议还是以员工工作显不能胜任为由,请员工走人,因为员工的行为已明显让企业有经营上的风险,显不能适任,用这个方式来资遣员工,是可以被接受的。
解僱:
如果条文是有规范员工不得收受的种类、金额、范围,也就是说员工在理解公司条款之后还故意为之的话,那足见其恶性之重大,我个人就会以员工违反劳动合约、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为由,让员工走人,这也是劳工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方式。
三、劳动合约的记载要明确清楚:
很多看倌一定会很好奇,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方式,重点在于条款的内容,一般来说,我在订定相关条款的时候,会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不可收受回扣的种类
不可收受回扣的金额
不可收受回扣的范围
厂商的范围及名称
因收受回扣所会导致的损害
完整的条款必须包含上述这几点,并且是要清楚说明,因为这才可以证明企业之用心、员工违反之恶意。
这个概念其实不难,但我看过太多企业出过类似的劳资争议,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还让企业受到裁罚,因此我才会把这个题目放上来分享,希望给各位一些实质上的经验,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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