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放年终,由于行政错误,所以要把所有发放的年终全数追讨回来,公司这样的作法是否恰当?

这在每年过前年都会有个案发生,我个人觉得这种事情实是很离谱,但到底该如何处理,其实是有拿出来讨论的必要性,我说真的,拿到被通知要缴回,这个都比没有发的感觉还要差,今天的这个个案,我觉得有拿出来讨论的必要,并且会加上我实际处理的经验,与各位分享!
一、年终奖金的定义?
这会牵涉到工资与非工资的概念,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所谓的非经常性给与,意思是指雇主是以改善员工生活为目的,或具有勉励、恩惠性质的给付,并不是员工工作上的对价,年终奖金就是这种意思。
这就是工资的定义,也就是与工作相关的对价性给付,这两个定义一定要先弄清楚才行。
二、合约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一个是雇主恩惠性的给予、另一个是工作的对价,因此要看合约条款是否有将三节奖金(中秋、端午、春节)列入工资的范围内,如果没有的话,企业就无法以苛扣员工薪资的方式将年终奖金追回。
三、公司此举是否有违法的风险?
看完前面的论述,请问企业还有办法将这扣回吗?如果未经员工同意就贸然动作,上述的法条是绝对会中,提醒一下,罚款。
四、我的处理方式:
表量此间企业是否还有待下去的必要:
法律只能保障某个层面,但不是每一个面向都可以那么的深入,这是一个现实的状况,他这次扣不回去,以后也许你就没有年终奖金了,这是一个常发生的状况,而且劳动法令也是爱莫能助,因此考量去留会是一个处理上的关键点。
发函通法通知企业,表示本人不同意奖金扣回:
如果不留,那么就是发函通知企业本人不同意奖金被扣回,企业此举已违反劳动法,如果三日内不回应,终止合约且要求非自愿离职证明及资遣费。
发函完毕,迳向劳动局申请调解:
其实去劳动局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因为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员工是可以获得保障,以此案来说,我不觉得企业会想去公部门处理这个案子,因为如我所说,这罚款可是非常的高。
汇错款,错不在员工,企业应自行负责,如果出了问题,也应该是私下与员工协商,而非是用此种这么粗糙的动作,这都是有触法的风险性,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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