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自去(2020)年开始转呈负成长,并面临高龄化和少子女化危机,越来越多产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现象,政府努力推动中高龄者投入就业,透过经验传承及世代合作共创社会及经济发展。而雇主僱用中高龄就业者,须注意相关社会保险和劳工退休金权益,以保障中高龄再就业的职业安全。

首先是,雇主僱用中高龄劳工从事工作时,要不要为其投保劳工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就业保险?
人社局指出,若是僱用未满65岁且尚未请领劳保老年给付的劳工,属于劳工保险(含普通事故保险、意外保险)及就业保险的投保对象,雇主应依相关规定申报其参加劳保、意外保险、就保。
若是年满65岁且尚未请领劳保老年给付的劳工,65岁持续工作仍可以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意外保险,但不适用就业保险。
若是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或超过65岁已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给付的高龄劳工,雇主不必为其投保劳保、意外保险。但为保障劳工职业安全,人社局说,鼓励雇主为高龄劳工投保职灾保险。
其次是,雇主每月要为中高龄劳工提缴工资6%,作为劳工退休金?
第三,为鼓励雇主僱用高龄劳工,劳动部放宽雇主以定期契约僱用65岁以上高龄者,然而,定期合约是有限期规定?
至于定期合约年限长短,官员强调,完全由劳资双方协商,完全不设限。简言之,一年、6个月、3个月、1个月都可以。
惟要注意的是,官员指出,考量高龄劳工因年长、体力渐感不支,明定定期合约劳工履约届满3年后可主张终止合约,而不会因此要负违约之责。官员举例,若定期合约长达5年,高龄劳工可在履约3年后主张终止合约,雇主不得为此要求高龄劳工要负起违约、赔偿之责任,此举对高龄劳工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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