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向主管报告,七月底时想请六天事假出国旅游,当下主管也同意,叫我六月初先写假单。但后来有助理请假出国玩,老板娘很生气,主管这时才报告我要出国的事,老板娘说我只能请三天,另外三天要算旷职?这样合理吗?
转眼之间就到五月底了,暑假的脚步愈来愈近了,其实每年的暑假总是会有相关的『请假争议』出现,因为孩子放暑假,做家人的总是会想要带孩子们出去走走,更有甚者会想要出国散散心,因此请假就会成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争议部份,今天的这问题是一位网友问我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今天我便以此为主题与各位分享。
开始之前还是提醒各位看倌,小弟的文章重点是在教各位怎么解决争议,绝不是只用劳动法令的框架来判定对或错,因为劳动法令不同于民刑法,中间仍有很大的协商空间,我希望的是各位可以运用文章中所提到的概念来判别及解决问题,绝不是死板的先用法律来论对错,这是不同的观念,我的重点只是希望各位可以运用弹性在不同的环境与不同的局面中,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我们开始今天的分享!
一、事假的定义是什么?
劳工请假规则第7条:劳工因有事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
我只能说这有规定跟没规定是一样的,这只讲了事假的大体定义,但却没有说雇主得否拒绝?其实在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中,法院认定如果员工出国不是处理『孩子就学、家人定居』等事务,只是单纯去玩,很难认定是有事务得亲自处理。但毕竟这只是单一个判决,所以就我的实务经验,我认为雇主得否拒绝必须要有以下的要件。
二、公司的『请假流程』是什么?
员 工在请假前,第一个反应不是先跟部门主管讲,而是要先清楚公司的请假规则是什么,大部份的公司都会有书面的记录及程序,因为雇主是否可以拒绝,当然要由公司方提出原因,因此这是判定的第一要件。
三、合法的请假规则必须放在『经核备的工作规则』中:
第二个则是请假规则必须是放在『经核备通过的工作规则』中,这才是100%的合法,很多企业的工作规则不是给他过期,不然就是未经核备,写这段是在提醒企业,不要用自身的标淮来决定淮假与否,因为这无疑是在玩火自焚,一件争议案件也许就会让企业陷入长时间的法律争讼中,这个CP值可以说是非常非常的低,请企业及人资真的要特别的注意。
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劳工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
依此案例的内容,员工在事前早以口头告知部门主管,问题点是在主管向老板娘报告的时候被拒绝,我个人推断此公司也许是没有载明及合法的请假规则,要知道员工除非明显违反公司规定的请假规则,才会有旷职的可能性,但如果没有的话,很难认定员工是旷职。
五、此案该如何处理?
1. 请员工去查阅公司有无相关的规定。
2. 有的话则请员工配合公司请假规则。
3. 没有的话则请员工至劳动局申请调解。
这个方法是目前业界最常有的做法,但我提醒员工,请假固然是法律赋与的权利,但也要顾及企业经营之所必须,而且请同时找好代理人,以减少类似的争议,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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