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其实新闻有报,所以我上网查了一些资料,为什么法官会判这位银行副理败诉呢?让我想要延伸讨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惩处员工到底要有什么样的要件及程序,不要小看奖惩的劳资争议,这个风险可是不小,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主题分享!
案件内容:
一、基础能力 = 明确的职务说明
看新闻千万不可以只看标题,否则很容易会被误导以及下错判断,以这则新闻内容来说,为什么法官会败这位女性副理败诉?看清楚她的职称,那就是副理,这代表一件事,那就是她的工作以及经验不是一般的菜鸟,所以要有清楚的惩处,起点就在于明确的职务说明,如果她是菜鸟,对应她的职务说明,惩处自然就会有所不同,这一个概念要先建立。
二、内部流程 = 明确的作业流程
接下来就是内部流程,身为副理,她的工作不是填汇款单,她的工作是複审单据,所以的确这是一开始专员填错,但她身为主管,就银行的作业程序来说,就是要做複审及确认的动作,她因为没有看清楚导致这个错误,银行基于作业程序,当然是有权利予以惩处,这是第二个概念,要用作业程序来突显错误在什么地方。
三、惩戒得当 = 明确规范 + 不扣本薪
惩戒除了要有工作规则(经通劳动局核备)中明确的载明条款之外,结果也是很重要,记得不痛不痒的惩处比没有惩处还来的严重,以此案来说,副理被处以『记过+申诫+考绩乙等』,是否有被降职及降薪?答案是没有,劳基法对于降薪的条件可以说是非常的严苛,因此没有涉及本薪的惩处,会是一个保险的做法。
四、连结正确 = 升迁停住 + 年终奖金
降薪不行,那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呢?其实不升迁是一种很好的方法,而且充满了合理性,连汇款单都没有办法清楚的複审,怎么可能胜任更高阶的工作(银行的这类主张,法官也会买单),再来就是只针对该年度的年终奖金做处理,各位要知道年终奖金是劳基法目前没有办法规范到的部份,而且也是让员工会痛,这也是一个合理的惩处手段。
结语:
上述四步骤,是奖惩的四项基本要件,奖惩劳基法有没有规定?其实所说甚少,小弟只是将个人的实务经验与各位讨论及分享,再说一次,不明确的惩处比没有惩处更可怕,争议会更多,这是涉及到企业管理及合法性的部份,不可以小看,还希望各位可以多看此篇的内容,减少风险,与各位分享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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