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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错了吗?在职进修竟也成为解雇原因?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19-04-04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现在的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很多恶质的资方都会用一些「瞎」理由来请员工走人。希望透过今天的个案,给大家正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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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这个个案所使用的理由其实很有意思,其实所谓的在职进修在劳动法令的条款之中真的是找不到,


案件内容:

员工A在公司担任业务性质的工作,期间工作表现都算是不错,直到后来员工A在工作期间「在职进修」,公司便开始有意见,并以其表现不佳,对员工进行减薪的动作,且多次和员工面谈,希望他可以放弃进修,最后竟以公司同仁观感不佳为由,将员工解僱,员工现在己诉诸法律,全案已进入法律程序。


一、业绩数字好与坏的标准须提供出来:


企业既然是以员工业绩表现太差为由,那么企业也必须负上举证的责任,但别以为是数字那么的简单而已,有两个标准请各位要记得:


1.销售的产品是否有所变更?


2.销售的区域是否有所变更?


太多的企业都以为只要拿出一份有数字的资料就可以完封胜,对不起,通常这被我看见的时候,都是以「打枪」收场,这也提醒劳工朋友,如果你是从事业务性工作的话,平日的计算与搜集是不可少的基本功喔!


二、在职进修与教育训练是不同的项目:


在职进修与教育训练并不是相同的概念 ,应该是这么说,在这个个案中,员工是在课后花自己的时间与金钱继续来进修,并没有占据公司任何的资源。


我会提这个观念,是因为有些企业连这个都搞不清楚,还以为在职进修「必须」经过公司的允许,这真的是荒唐加三级的错误概念。


三、所谓的观感与公司的损失有何关联?


同仁观感不佳…这是一个主观的认定,请问不佳的原因在哪?企业也必须做出说明,一个最简单的方法,那就是请有意见的同仁出来说明,并举证A君的行为的确造成困扰。


再来,所谓在职进修,与公司的损失到底有什么关联?任何的实质认定都要有数据化文件与统计,否则迳用这种理由去要求员工、甚至是请员工走人,这都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四、翻开劳动法的各款,公司的主张合理吗?



请各位翻一下这中间的法条规定,有哪一条符合其中的规范,我提醒大家一个观念,法条的适用不止是名称符合,员工必须也要有「犯行」,而且要与企业所受的损害有关係,否则一切都是公司自行认定,这无论是在劳动主管机关或是法院,都是没有办法被接受的说法。


结语:


现在这个案件已进入法律诉讼的程序,我想资方败诉的机率应该是会很高,我只能说劳资双方的沟通不宜只是用法令或解释令来做攻防,因为就算最后谁胜诉或败诉,不也是浪费了资源吗?今天的文章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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