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连续工作4小时,得休息30分钟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摊到每个小时去计算使用吗?

一、休息时间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劳工工作四个小时得休息30分钟,但我们看一下后面黄色注色的部份,其实某种程度来说,将休息时间分开休息其实不一定是违法的,至少从字面上来看,是依法有据的。
二、这中间雇主打的是什么算盘呢?
其实是否可以拆解成这种方式,个人还是觉得要依工作的型态来认定,不过我个人觉得雇主根本不是在看这一块,反而是时薪的计算才是他们的攻防重点,休息时间本来就是「不计薪」,因此在休息时间将薪资做比例式的计算,看似合理,但这两个例子前后比对,却可以看出这变相的做法足足少了60元,这才是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三、休息时间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员工得充份使用的时间:
以之前台铁的个案我们就可以知道,休息时间是要让员工得充份使用且获得充分的休息为原则,以此案来说,的确拆成这种方式不是不行,但如果我是劳动主管机关的承办人员,我会特别注意一件事,那就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员工是否可以获得休息呢?如果不行,那这种议定的方式就是有问题。而且是否为待工时间也是一个认定的关键点。
时间长度须符合比例原则:
7分钟能做什么?这比小学生下课时间还短,所谓的比例原则,是要对照工作的态样与休息的方式,举我以前在饭店的工作的例子,厕所在B2,光是走楼梯就要3分钟了,这哪来的休息啊?所以比例原则的检查现场是一个破解的方式。
四、个人的观点:
薪资给付不足应拿出来讨论及检查:
比照上述的两种计算方式,其实我会质疑薪资给付不足的部份,依劳动法令的精神,是要保障劳工的最低劳动标准,因此只要不足120元的时薪,就应该要就这个项目下去检查及要求说明,个人觉得薪资给付与休息时间根本是两个单独的项目,我可以认同休息时间拆开,但我坚决反对企业这种计薪的方式。
劳资会议是否有相关的记载:
我会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最好是劳会议的文件,除了休息时间之外,最好企业敢把给薪方式及数字写在上面,如果没有的话,我个人对这间企业发动劳动检查,想省嘛…我就给你一个痛快!
这种企业先来个劳检,保证漏洞一堆:
我如果是劳动检查员的话,业绩一定很好,如果企业都敢动时薪,那我想其他的劳动条件应该是不会太健全,因此发动大规模的检查,基本款来个5条我想不会是个问题。
结语:
这不是玩笑话,而是真的在企业界发生,对应于某位资政说的百货业也要有午休时间的言论,实在是让我担心这个现象的恶化,如何落实劳资协议远比通过什么法令来的重要,否则这个恶果将会落在劳工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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