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内容:
请问员工(年资1.9年)离职后17天再回来(年资1.8年),依法年资延续,该员原职务及部门都有异动,若该员又要离职,公司开立的离职单及离职证明之到职日期却是后者(年资1.8年),公司是否违法?该员是否可以要求年资改为原始到职日(合并年资3.7年)呢?
很多人在一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脑袋一下子就会有下列的法条规范,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我们来讨论讨论:
以此案例来说,该名员工只有离职17天,所以年资应该是合并计算,这有什么好讨论的,不过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一、因故停止劳动合约的类型有哪几种?
1:定期合约届满后,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
2:定期合约届满后,未满三个月而继续履行原约。
3:定期合约届满后,订定新约。
4:定期合约届满后,继续履行原约时。
5:不定期合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时。
6:不定期合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三个月而继续履行原约时。
7:不定期合约因故停止履行后,而订定新约。
8:不定期合约因故停止履行后,继续履行原约时。
二、下列的状况不适用劳动法:
1:劳工因违反劳动法,经雇主不经预告解僱。
2:劳工自请离职。
3:劳动合约尚未届满即行资遣。
4:因法定事由资遣劳工。
5:劳工退休离职。
6:定期合约工于合约届满后,经考僱录取为不定期契约工。
三、此案件员工是如何离职的?
经询问此位网友,同仁是自请离职的,因此我就劳动主管机关的解释令来看,该名员工的年资当然是不予并计,在服务证明上应该是要清楚载明两段服务的期间,而离职证明的时间轴载明是就第二次服务期间来做记录,这不可混为一谈。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被搞混的一个观念,当然我还是以劳动主管关的认定标准来写这篇文章,因为实务上法院判例也有不同的看法,这篇文章主要在提醒各位看倌们,在计算员工年资的时候千万不要犯这个错误,否则因此而生的争议将会非常的多,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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