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或各企业单位的招聘信息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不同身分别的招聘需求,例如:技术生、工读生、见习生与建教合作生等。不同的规范,赋予不同身分者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相对地雇主的权利义务也会不太一样,分别说明如下。
一、技术生
(一)什么是技术生?
指属于「技术生训练职类」,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动式起重机操作或美容美发等,以技能学习为目的,而接受雇主训练的人。这样的训练是为了培养基层技术人力,招聘的对象只限于15岁以上或初中毕业的国民[3]。
(二)技术生的训练条件
首先,雇主不可以巧立名目向技术生收取训练费用。其次,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灾害补偿以及劳工保险等权益,都准用相关规定。至于生活津贴,不同于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劳动力取得工资;技术生主要透过「学习技能」换取雇主所提供的「训练内容」,因此所领取的生活津贴,需要另外在书面训练契约中订明,并将培训合约送主管机关备案。
二、工读生
(一)什么是工读生?
指工作时间相较于全部工时劳工来说,有一定比例缩短的受僱者,例如:课余时间在学校附近的餐厅打工。
(二)工读生的劳动条件
原则上工读生与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工保险的投保,则应依照劳工保险条例办理加保;至于受僱于未满5人或不属于强制投保的事业单位,雇主可以自愿加保。另外,除了生产育婴相关假别、生理假及国定假日等跟全部工时劳工相同外;其他例如工资与特别休假,除依劳动法,并依照工作时间比例调整[10]。
三、建教生
(一)什么是建教生?
指学校透过与建教合作机构签订建教合作合约,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机构内接受职业训练,并领取一定数额生活津贴的在学学生,例如资讯科的学生到电子公司、餐饮管理科的学生到餐厅接受训练。
学生一方面可以在学校学习学科与专业科目,另一方面则利用学期间或寒暑假,到相关的企业单位进行技能训练,经过学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计为职业技能训练学分,以达到提升职业技能、利于就业准备的目标。然而,为了避免学校与合作机构之间有不当的利益交换,法律限制双方有任何报酬或回馈等约定。
(二)建教生的训练条件
机构应跟学生签立建教训练合约,内容应该包含生活津贴、团体保险、申诉或协调处理等,并准用劳工保险条例为学生办理劳工保险。此外,不能要求学生负担任何训练费用、缴纳保证金以及提前终止契约应赔偿违约金等等。
对于建教生的训练时间、生活津贴、职灾补偿权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时训练,尤其在晚间10点后到隔天早上6点前,机构不可以要求学生接受训练;另外,每训练7日至少要有1日的休息,遇到劳动法规定应该放假的时间比照办理。生活津贴的部分,机构也必须依照训练合约订定的条款给付生活津贴,金额则不能低于基本工资。如果建教生在训练过程中发生职业灾害,导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的情形,机构应该依劳动法有关职业灾害补偿的规定给予补偿。
此外,针对建教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协调,并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机构不可以因为学生提出申诉或协调,就给予不利或是差别待遇。
四、实习生
(一)什么是实习生?
指为连结企业学术参与、促进研发潜能与培植人才,并让学校发展实用性技术研究,由学校与政府机关、事业机构、民间团体或学术机构合作,透过修习校外实习课程,且一定期间内于实习机构学习的在学学生。
(二)实习生的权益保障?
然而,相较于法律对建教生的权益保障;实习生不论是在训练时间与费用、生活津贴及劳工保险等都没有法律来具体规范,只透过学校与合作机构以签订书面合约的方面来处理。不过,学生实习期间如果有从事学习训练以外的劳动力提供,则书面合约条款的订定,应该要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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