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募新人,面试时谈妥薪资3万元,但核发任用通知时,误打为3万3千元!这下该怎么办呢?

一、所谓的任用通知其实就是Offer Letter: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通过面试,公司都会发任用通知给员工,为避免观念混在一起,我都会统称为Offer Letter,重点就是通知『已通过面试』的求职者于『特定时间』前来公司报到的程序。
二、Offer Letter的一般内容有什么:
职务名称
上司名称
到职日期
员工薪资
员工奖金
员工福利
办公地点
每一间企业的规范其实不尽相同,但小弟是拿自身看过的文件来做一个基淮比较点,我特别标注红色的部份是最重要的,因为员工最为关心的就是此三项,因此企业在发出Offer Letter 的时候不可不注意,当然人资部门无论是投保或核发薪资都会以此文件为基淮。
三、Offer Letter如果出错的话处理程序为何:
此案最荒唐的地方就是多发薪资给员工,然后在第二个月的时候要求员工『接受』原来核定的薪资,我先说一下大略的处理程序为何:
1. 出示最初Offer Letter 的内容
2. 用信件通知员工关于溢发薪资的状况
3. 用信件通知员工『不会追回当月溢发薪资』
4. 用信件通知员工『将会在下个月调整至正确薪资』
四、主管做错了什么事?
整起事件我会定义为…核发错误薪资即可,基本上主管B君的做法就是提油浇火,一是没有先调出原始文件来佐证公司原始的说法,二是用『乔的方式』让员工接受,中间完全没有书信的佐证,另外虽然发了新的任用通知,但结果员工没有签名,这也就代表程序没有完成,这是否会成为变相的扣薪,老实说还真的有风险!
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1. 淮备好原始的任用通知文件
2. 淮备好这三年来的发薪证明
3. 不要答应员工的任何要求
4. 申请劳动局的调解
结语:
基本上我认为员工的诉求有其正当性,毕竟劳动条件的任何更动,特别是企业出错的前提下,都要经过员工的同意才是,虽然时间经过了三年多…但别忘了劳基法对于工资的请求权是『五年』…所以我不认为这个诉求不适宜,以此案例提醒各位看倌,不要犯这种很低阶的错误,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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