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一般的企业工作过,一定听过「试用期」这三个字。但是你可能也听说过,《劳基法》的规定裡根本没有所谓的「试用期」,只要你被公司聘雇,从第一天开始你就是公司的正职员工。
这中间到底谁说的对?
其实可能都对,因为双方讲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报到第一天即为正式员工
我们用最简单的白话文来说明试用期:你去找工作,但是雇主并不确定你到底能不能做好这份工作,所以给你一段时间试试看你能否上手。到这个部分为止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地方是,少数不肖公司会告诉员工,如果你的表现符合公司的期望,就正式聘任你为公司的正职员工;万一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就请你离开,而且不付任何代价。
但是《劳基法》可不是这样写的。依照《劳基法》的规定,只要公司聘任你为员工,从报到的第一天,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员工,不管是一週后,一个月后,一年后,还是十年后,公司想请你离开公司,就是依法资遣你。而且要资遣员工是有条件限制的,不是雇主想资遣就可以资遣。
保留「说法」 但试用期亦要给薪
绝大部分的公司基于管理的需要,还是保留了「试用期」的说法,让员工知道「公司现在还不确定你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试用你一段时间,看看你是否符合公司的期望」,而且实务上往往会採取一些配套措施,比方说试用期满以后会调薪 (翻成白话文就是「先给你一个低于市场行情的薪水,等确定你通过试用期以后再调回到市场行情」,这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有其优点),比方说还在试用期的员工不可以参加尾牙抽奖、不可以享有员工旅游补助、或是在其他员工福利上予以缩减,以区隔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和通过试用期的正职员工。
公司这样做可不可以?可以,前提是这些不给试用期员工的福利项目优于《劳基法》。<比方说前面提到的,试用期间的员工不可以享有员工旅游补助,这项补助优于《劳基法》的规定,公司另外订定工作规则去决定谁可以得到谁不能得到,只要不涉及其他违法的条件(比方说规定年资满五年的员工可以享有员工旅游补助加倍没有问题;规定男性员工享有员工旅游补助加码就涉及歧视),就没有适法性的问题;但如果公司规定辞退试用期间的员工不给资遣费,只有辞退正式员工才有资遣费,因为资遣费的规定是《劳基法》白纸黑字明订的,企业就无权做这样的规定。
试用期过不雇用 公司也要依法解聘
所以企业可不可以订定「试用期的规定」?答桉是可以。毕竟要从短短的面试中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真的有能力做好一份工作,难度是很高的。让新进员工真的加入公司从事这份工作一段时间,以评估员工是否胜任,在管理上确实有其必要性。甚至于,我觉得试用期不仅仅是公司用来评估员工,员工也可以在这段时间想一想自己是不是真的想在这家公司长期发展下去。只不过无论如何,员工如果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就必须依法资遣员工,跟试用期一点关係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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