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早上一位网友问我的问题,其实这种类似的争议不少,但我必须提醒企业及劳工,很多措施都是有弹性及方法的,劳动政策重点在于弹性与适用性,每一种企业的型态都应该运用劳资协商的方式来订定劳动条件,其中包含加班这件事情,今天的案例无关于法令,我用自身处理过的案例与各位分享,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处理事情的方式与思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案件内容:
最近人事室发佈不得于17:00~18:00申请加班,理由是13:00~17:00已工作4小时应休息半小时,加上吃晚餐半小时,故18:00以后才能申请加班,我感觉这项命令有点奇怪,我么急着1小时内完成工作赶回家吃饭顾小孩,若要加班得从18:00加班到19:00才计加班时数,能18:00下班谁会想19:00才下班,我们向人事主管抗议但驳回无效,请教老师,这规定有无违法?
一、上班4小时要休息半小时,这是法律的规定:
既然网友有疑虑,我还是将法条拿出来讨论一下,很多人都会认为休息时间只存在于「中午吃饭」的时间,但我个人认为在下班与加班的中间,还是可以适用这个规范,只是这间企业有些在知法玩法,因为半个小时休息时间又要再加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这摆明有些在卡员工申请加班的时间,长久来说,这是会有劳资争议的风险。
二、加班永远不要忘记有两种模式:
员工自行申请加班:
如果是员工自行申请加班的话,站在加班费控管的立场上,我个人觉得半个小时的区隔有其必要性,如果是产线的工作,没有力气怎么工作?如果不让员工有喘气的时间,更可能会有公安意外的问题,但休息时间的长短,我个人建议还是要利用劳资协商的方式来建立。
企业要求员工加班:
这我倒觉得可以弹性一点,怎么说呢?在我以前的客户之中,我曾经建议业主如果是企业要求的话,休息时间便开始计算加班费,让员工即可休息、又可多领加班费,这旨在鼓励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向心力,这个方式目前还得到不错的效果,不过一般企业不会这么做,这也是我们要努力的地方。
三、休息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企业如何照顾员工:
企业不要永远站在「我有付加班费」的立场来思考事情,员工有时要的不止是只有这些,多一些照顾员工的方式与措施,换来的会是向心力与忠诚度,这是目前很多企业都忽略的一块。
四、调查清楚员工的背景,才是优秀企业该做的事情:
每一个员工住哪?家中状况?是曾要接送小孩?这些都是企业要理解及知道的事情,所有的措施应该都要有弹性,比如一个员工住的远、一个员工住的近,一间人性化的企业就应该针对这个不同性而做出不同的调整,比如说就让住的远员工休息时间缩短,甚至可以让他在1630就先行用餐,以利他在最短的时间完成工作,可以回家陪伴家人,这是目前企业所遇到的盲点,如果我们不学习跳脱这个思维,长工时、低效益的恶梦将永远不会解决。
今天的这个案例没有劳动法令上的问题,我之所以会写这一篇文章,是要提醒各位,效益永远比工作时间来得重要许多,员工效率好,受益最大的会是谁呢?不就是企业吗?因此我文章中的一些做法虽然另类,但实际上的好效果却远大于实质的数据,希望我们可以早日跳脱劳动法令的旧有思维,用弹性沟通取代谈判抗争,这才会是我们转型的关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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