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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爆料就提告?企业应改变「以讼止谤」思维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18-10-23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最初只是一个分店的员工爆料事件,却因为加盟店老板对员工提告,反而演变成该品牌整体形象上更大的危机,企业应该想想:这样做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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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言论涉及「公共利益」时,行为人纵然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可认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罪责相绳,从而在相当程度上,给予言论自由较大程度之容忍。此见解源自刑法诽谤罪之讨论,近来渐为民事侵害名誉权事件之裁判所援用。近日媒体报导知名烧肉店「野宴」桂林店员工爆料该店有「回收剩肉供客人食用」等情形,店家认为商誉受损,求偿营业损失五百万元,一审法院以爆料员工所摄照片及卫生局稽查结果为基础,认定员工爆料及周刊报导应是经过合理查证,并非出于明知不实而故意捏造或毫无根据,故判决员工免赔。然而,面对此类爆料事件,企业主「以讼止谤」真是良策吗?笔者认为应更谨慎才是。


首先,在商誉受损事件,企业主多以「营业额」或「盈余」之减少数额,作为求偿金额。然因影响消长的因素太多,如整体经济环境、市场景气、消费者消费习惯、同行竞争等。因此若诉讼上要主张:某单一商誉受损事件即足以导致「营业额」或「盈余」之损害,则其因果关系之证明本就有相当难度。纵使能证明,往往获赔金额也不如预期。更重要的是,应考量若求偿败诉,则在媒体报导的「二度伤害」之下,所造成商誉、业绩损失,恐怕更难以估计。


以此次「野宴」事件来说,最初只是一个分店的爆料事件,却演变成该品牌整体形象上更大的危机。企业主对于一审败诉结果所衍生的媒体效应,或许始料未及。如今于考量「是否提起上诉」之际,宜有更周全的思维。亦即纵使二审翻案,以现今社会现实来看,难道真能赢回「民意法庭」的认同吗?何况,倘上诉程序历经一年半载之后又遭驳回,岂非再次挑起消费者观感的敏感神经,引来负评?观诸政坛,不乏政治人物选择放弃法律救济之途径,反倒得以维护自身政治声誉,那样的成功案例,殊值企业主们借镜。


从此次「野宴」爆料新闻事件中,企业主们应可得到启示,在与加盟商洽谈合作的权利义务事项时,如何面对此等形象危机之诉讼上策略,最好能够事先讨论并研拟订定于合约条款,以期兼顾加盟商的权益及企业主自身品牌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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