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职一年又一个月后提离职,有七天年假,但离职前把这七天假休完的话,公司可以按比例扣薪水吗?
特别休假其实在改了又修之后,慢慢的成为劳资双方的未爆弹,劳基法第38条所写的内容,有写比没有写还来的严重及溷乱,今天的这个桉例是一位企业端的网友写给我的,我看到了之后其实还蛮惊讶的,但文章不是来写『对』或『错』,如我所说劳基法最重要的就是协商,因此本篇的意旨是在帮忙劳资双方来整理一下,如何有效避免特休相关的争议。
一、先来看看特别休假『如何使用』的规范:
很明显的,劳基法第38条关于劳资协商的部份基本上就是没有写,所以先行说明一个概念,特别休假不是员工想要怎么休就怎么休的,但这有一个存在的前提,那就是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特别休假使用规范。
二、请企业先提供出『明订清楚』的请假规则:
企业端的看倌先不要太开心,因为接下来就是关于请假规则的问题,对企业来说,最保险的部份最好把请假规则放在工作规则中,并经核备通过,这才是最完整的防护机制,所以如果公司有规则,员工未经请假程序请特休,那么的确就会有旷职的问题,因此如果此桉例企业要做的不是问可不可以?而是要先去看看内部文件的规则,我再提醒一次工作规则的重要性,那是经劳动局核备的文件,有一定的效力,不要以为自己拟然后要员工签名就万无一失,这个概念非常的重要。
三、请企业再提出劳工『违反请假规则』的实证:
如果有明确的请假规则,接下来就简单了,请企业举证该名员工是如何的不遵守公司请假的规范?如果没有办法举证的话,我不认为企业有任何的资格及权利来苛扣薪资喔!再来我也提醒企业,关于员工离职前的交接程序,企业也应该要明订清楚才行,要求员工遵守的规范,一定要白纸黑字且置于管理规则或劳动契约中,否则都只是具文罢了,企业要注意。
四、不计算薪资 vs 扣薪资有何不同:
不计薪很简单,基于劳动契约的精神,雇主给付报酬,而劳工是给付劳务,因此如果劳工没有给付劳务的话,那么雇主也不用给付报酬,其中旷职就是不计薪。
至于公司因为劳工旷职而遭受损失的话,也只有透过民事程序的损害赔偿规定向劳工求偿,未经劳工的同意,绝不可以用劳工的薪资抵扣之,我想这位网友应该是不太清楚不计薪与扣薪的分别,特别在此说明清楚。
结语:
企业不要以为…只要特别休假没有休完给钱就可以了,这种概念真的是非常的要不得啊,协商的本质就是让劳资双方就所处的环境来做一个弹性的安排,切莫自己讲自己爽,因为出事永远都是因为这种心态,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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