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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求交回之前签的劳动契约,否则不淮离职,合理吗?

来源:合肥招聘网 时间:2018-09-04 作者:合肥招聘网 浏览量:

离职时,但老板要求归还『劳动契约』,但员工想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在身边以防万一,若老板藉此用「交接不完整」为由不淮离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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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文章写了两年半,这一个题目其实给了我很多的惊喜与惊吓,喜的是这个题目我从来没有碰过,吓的是怎么会有老板提出这种要求,来信者在结尾的时候一直提到「一例一休」这四个字,看来这其中的误解可以说是非常的大,没有关系,我们一个一个案子的解决,我们开始今天的主题分享!


案件内容:

 

员工预计二月底离职,但老板要求员工归还『劳动契约』,但员工担心日后有些权利要申诉,因此想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在身边,想说如果不归还的话,是否老板可以以「交接不完整」为由,会有其他的法律动作?


一、劳动契约一式两份的用意在什么地方?

 

各位可以翻一下劳基法裡面,关于劳动契约的相关规定,其实对于「几式几份」没有一个清楚的说明,说穿了其实这还是一个劳资协商的事情,我个人的经验其实是这样的,劳动契约的重点是在于劳资双方制订「劳动条件」时,将其内容全面记载及书面化的一个过程,之所以是一式两份,是为了预防有任何一方恶意窜改其中的内容,因此才会有一式两份的协议产生,但要说明清楚,这并非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二、是否可以把劳动契约归还订入交接事项之中?

 

至于这件事情,其实我在这几年调解的案子中遇过不少件,我的判断基淮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这条款是否有涉及「企业经营之秘密」?如果只是一般劳动条件的条款,其实这真的没有交接的必要性,但也提醒企业,其实对于不同的职称与部门,预先做出交接清单其实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针对离职员工做出这种几乎是「刁难」的要求,个人觉得实在是没有必要。


三、其实「自请离职」与「被资遣」是不同的:

 

实务上针对这种类似的案子,其实是有差异的,如果是员工自请离职的话,我个人觉得还是要依据当初协议的方式来办理交接事项,但如果是资遣的话,基本上因为会有费用上的问题,我个人建议企业可以用「协议书」的方式来要求劳工配合相关的保密事务,但请企业好好使用,不要硬逼员工放弃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因为那并无法阻止员工去申诉,因此有心搞小动作的话,不如慢慢的改善劳动条件比较实在。


四、万一老板坚持要这份文件该如何处理?

 

请公司提供相关的规定


先看一下企业是有相关的规定,其实说穿了,任何的规定都应该第一时间回归公司的书面制度有无记载,如果这单凭雇主片面要求就要归还,我觉得非常的不合理,照理来说员工得拒绝雇主这种要求。


若老板拒绝让你离职,请直接发函通知


雇主如果不给你离职,不用去吵,请第一时间发存证信函通知雇主,说明你是自请离职,且依公司书面章程规定办理交接,因此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如果雇主拒绝让你离职,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诉。


上劳动主管机关调解


到这裡的时候,其实大多的企业都会选择让步,因此发函的目的其实就是告知雇主,在没有举证明确且未说明缴回合约的理由,员工其实是可以依正常离职程序走人,如果雇主还是坚持,个人觉得就让主管机关来处理。


结语:

 

这一个问题其实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新修法的关系,只会让劳资关系更加的严峻,但我也要提醒劳资双方,对于新修法的内容,首先要先学习了解,然后再进行协商,劳动条件的不合法不会是收回劳动契约那么的简单。


当然我很清楚这位网友是想要离职后再进行申诉的动作,但也请小心不要无限上纲,就像台中知名烘焙坊的案件一样,主管机关的一下子採取重罚,结果就是收起来不做,其他员工的就业权也因此受到损害,今天的个案很有意思,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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