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自己花心力经营的粉丝团,假如要跳槽,可不可以带走呢?

今天就接到一通电话,电话的那头,有点熟悉但又听不出来的声音,让我满尴尬的!原来是很久没联络的一个朋友。
寒暄了几句(就猜猜我是谁那种游戏),她就切入正题:米球,我要跳槽了!可是我碰到了一个问题!
我很讶异,当时她抱著希望,投入直播行业,而且是有合约那种。
她问我,我有做了一个粉丝团,我那些喜欢我,会打赏我的人都在裡面,我可以带著走吗?
粉丝团到底可以不可以带著走?
其实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我认知上就认为不行,但新兴行业的兴起,僱佣关系与权利义务也可能有所变更。
晚上我在高铁上拨了一通电话,跟朋友讨论了一下。
著作权法的规定
基本上,如果是在工作职场中,因工作所衍生的著作,因公司给付给你的薪资,除非有其他约定,著作权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之分。
著作权法裡面说得很清楚,受雇者或者受聘者在没有其他约定的状况下,就是著作人。
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
那著作人格权呢?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一开始就说明,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 第十七条则说明著作人享有禁止她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她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就像是我写得的文章标明CC授权一样,那到底可不可以带走粉丝团?
答案是不行!
因为她有合约在身,然后在要上线时上线直播受到喜欢,公司也因此帮她下了许多广告宣传,让她人气扶摇直上。
也正因如此,她所经营的粉丝团,究竟是因为她自己还是因为执行业务的关系所带来的。这点很难确定,所以我回到家就打了通电话给她,告诉她放手。
她问我,真的没救了吗?
我问她,你创立粉丝团是签约前还是签约后。
她回答:签约后。
我说,这就对了,除非这个粉丝团是你还没签约之前,就已经经营许久,这样还有可能保有。
她又说:可是这是我个人的啊!又不是公司名称!
我还是那句话:你是在公司执行业务期间衍生的,不管怎样,带走都有瑕疵!
她不放弃的问我,那还有没有救?
我回答她:没有!你连在粉丝团上说你会成立新的都不行!
她问我为什么?我用我跟我朋友讨论的观点告诉她,因为你这样做,就等于在职期间把公司资产往自己身上转,这样绝对有问题的!!
你偷的不是钱,但公司可以认为你偷了他的客户。
她很讶异,也很失落。
我告诉她一个道理。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灵。你放手这个粉丝团,后面有人接手吗?
真正你的铁粉、喜欢你的人,难道不会找到你自己的脸书、新的粉丝团吗?那些因为一时喜欢而加入的,没有互动的殭尸粉丝,就算了吧!
几万个人气,不如一千个互动良好的朋友。
别为了虚拟世界的人气而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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