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同仁『借休』,然后再以时数累积再要求『加班』偿还时数这是否可行?

负时数其实是一个存在已久的制度,老实说是一个我非常不能接受的制度,因为大多数的护理人员其实都深受其害,但这是否完全不能执行呢?我来说说我的想法!
一、劳动法没有『借休』这种东西:
借休看字义其实就可以清楚,那就是劳方『预先借』休息时间,然后再由资方向其讨回,先说清楚,劳动法并没有这种规定,也就是说这是可以由劳资双方议定并在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下,可以施行的制度,但必须注意以下的问题。
二、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为看诊人数不足,要由医院负责:
停工的事由,这在早期的解释令中就可以看到,以医院来说,看诊取消、病患不足这都是院方要处理的事情,也就是说护理人员来医院上班,工作的内容其实是要由院方来拟订,如果因为是看诊人数不足而取消该诊别的话,这很明显是由院方来负责,这是万不可以要求护理人员先借休,这绝对是违法的。
三、停工的事由如果是因为员工想要预休,要由员工负责:
但如果是员工想要多休假或挪移更多休息时数的话,是否可以呢?比如说护理人员想要多休假并且出国,经与院方沟通并达成协议的话,这种借休实质上是可行的,因为这完全是可归责于劳方而导致停工,但也有以下的事项要注意。
四、借休的实行有其条件:
1. 必须要白纸黑字载明内容
2. 上面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名
3. 劳动合约中要有相关的条款
4. 工作规则拟订并送至主管机关核备
上述的项目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议定清楚的话,很容易会引发争议,所以负时数不是不好,而是要看发动的那一方以及后续议定条款的程序及文件!
结语:
负时数不是不可行,反倒我认为是一种弹性的方式,但要慎用以及了解相关的程序,万不可贸然行之,否则引发的争议将是非常多的,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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